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第二十九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4-07
浏览:13
|
2025-01-17
浏览:945
|
2025-01-13
浏览:318
|
2024-11-29
浏览:318
|
2024-11-15
浏览:3637
|
2025-06-12
浏览:10
|
2025-06-04
浏览:66
|
2025-05-23
浏览:48
|
2025-05-14
浏览:96
|
2025-04-29
浏览: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