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相关规章制度-- 我国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管理的法规简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4-15浏览次数:1478

近年来,国际互联网络在我国发展迅速。为了加强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国务院、邮电部等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之有关的法规和规章,现简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 1996 2 1 颁布, 1997 5 20 修正)

这是目前我国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管理方面效力最高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信息办),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现有的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科研网和中国科学技术网等互联网络,分别由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负责管理;对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分别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审批制度。为保障用户的利益,还特别规定上述接入单位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负责用户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同时还规定了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处罚办法。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邮电部 1996 4 3 颁布)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 Chinanet ,简称中国公用互联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互联单位)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并承担相应服务义务的互联网络。该管理办法规定了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办理手续;要求接入单位负责对用户的管理,并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 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

(邮电部 1997 9 10 颁布,自 1997 12 1 日起 施行)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中国电信)在国家公用电信网基础上建立并经营,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网络。该管理办法第一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了接入服务经营者和信息源提供者的概念,并规定对前者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对后者实行申报核准制度。该管理办法有关信息内容的法律责任承担的条款尤其令人注意 : 信息源提供者应对其向中国公用多媒体通信网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时网络经营者和接入服务经营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该办法还要求中国电信为经批准的接入服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条件。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

(邮电部 1996 4 9 颁布)

该办法规定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含卫星信息)进行国际联网,违反者将提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