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相关规章制度-- 我国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管理的法规简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4-15浏览次数:1478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信息办 1997 6 3 颁布)

该办法规定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同时成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CNNIC 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 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 CN 。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行政区域名两类。 
       
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应当注意的是,在中国,公民个人不能申请域名,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并且在其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同时为防止他人通过抢注域名谋利,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但禁止转让或者买卖。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局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解决,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另外还应注意,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 CN 的,必须在 CNNIN 登记备案。

《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国务院信息办 1997 6 3 颁布)

制定该细则的目的是为了施行对中国互联网三级域名的注册和运行。详细规定了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程序,注册域名的变更、注销和争议裁定,注册域名的管理和规范,域名运行管理费及与 CNNIC 联系的具体方式等。根据该细则,《域名注册证》将做为拥有域名专有使用权的合法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4 2 18 颁布)

规定由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该条例详细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制度、安全监察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本条例不适用于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其安全保护办法将另行制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安部 1997 12 30 发布)

本办法系根据我国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规定的法规或规章制定,并进一步延续、细化和补充了具体内容。该办法的第四条至第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各种违法行为,其中第七条明确提出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针对前段时间国内一些 BBS 系统内出现的混乱现象,该办法要求有关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即 BBS )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该办法还要求作为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